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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94098033
財稅設立日期2023-08-02
核准設立日期2023-08-0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3-09-01
郵遞區號查詢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郵遞區號
商業名稱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100,000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西湖里內湖路一段360巷8號8樓
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資本總額(元)3,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100,000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110,000
代表人姓名徐華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60巷8號8樓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監察人廖桃
廖桃持有股份數100
董事長徐華
徐華持有股份數0

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鼎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氣體燃料供應

    包括以管線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分裝等。

  • 其他公用事業設施工程

    包括水庫、灌溉系統、自來水淨水廠、抽水站、發電廠等營建。

  • 管道工程

    包括飲用水設備裝修、廚房及衛浴管道裝修、消防自動噴水系統裝修、結構體內部各種配管、接管等工程。

  • 電纜裝修工程

    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機電設備、電信線路及電力線路安裝、維修等之行業,如電梯、電扶梯、自動門、監視系統、消防警報系統、電力、電纜及電話線路、公路號誌等裝修工程。

  •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及醃漬之行業。包括罐頭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製造業、脫水食品製造業、醃漬食品製造業等。

  • 汽電共生業

    經營汽電共生廠之行業、如汽電共生(電力供應)。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

    從事液化石油氣分裝(灌裝)之行業。包括其符合相關法規所從事之儲存業務。

  • 熱能供應業

    從事熱能製造分配之行業。包括地熱能供應、蒸氣供應、太陽能供應、熱水供應、冰水供應、冷暖氣供應。

  • 溫泉取供業

    依溫泉法及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之規定,於取得溫泉水權並申請開發許可完成溫泉開發後,將溫 泉提供溫泉使用事業或他人使用之行業。

  •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氣體、液體燃料導管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配管工程業

    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電器承裝業

    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 電纜安裝工程業

    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機械安裝業

    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起重工程業

    起重工程、天車工程(吊車機械)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化學、科學及醫療儀器、儀表、防盜、閉路監視系統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鑽孔工程業

    鑽孔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其他工程業

    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天然氣輸入業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規定,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 不動產買賣業

    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 不動產租賃業

    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老人住宅業

    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 能源技術服務業

    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 租賃業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仲介服務業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就業服務業以外之仲介業務。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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