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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69513650
核准設立日期2016-10-19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16-11-28
財稅設立日期2016-10-19
郵遞區號查詢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查詢3+3
商業名稱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61019
財稅營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同德六街89號9樓之1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非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同德六街89號9樓之1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解散 (111年02月14日 府經商行字 第1119074697號)
公司名稱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000,000
代表人姓名
公司所在地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同德六街89號9樓之1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未分類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

    1.包括海水曬鹽、寶石礦、玉礦、水晶礦、雲母礦、長石礦、滑石礦、砂岩等採取。2.不包括石油煉製之副產品硫磺製造應歸入1700-99子類「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租賃業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從事J101010至J101101細類以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之行業。包括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輻射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機車排氣檢定等。

  • 廢棄物清理業

    同時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行業。

  • 資源回收業

    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之回收、分類及貯存業務之行業。

  • 放射性廢料處理服務業

    從事提供技術或人力以執行放射性廢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行業。

  • 廢(污)水處理業

    從事廢(污)水處理之行業。

  • 環境檢測服務業

    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等之行業。 不包含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廢棄物處理業

    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 廢棄物清除業

    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 病媒防治業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從事 F213010至 F21314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

  • 電池零售業

    從事各種化學電池、標準電池、蓄電池零售之行業。

  •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零售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 建材零售業

    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 回收物料批發業

    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之行業。

  •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 電池批發業

    從事各種化學電池、標準電池、蓄電池批發之行業。

  •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批發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 建材批發業

    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 其他工程業

    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 核子工程業

    核能輻射在醫療器材及農工業上之應用、核能工業之改善業務及輻射照射廠之設計、施工運轉、及維護等之業務。

  • 鎔爐安裝業

    鎔爐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沙石、淤泥海拋業

    沙石、淤泥海拋等業務。

  • 疏濬業

    抽砂、挖泥及浚渫等業務。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 土石採取業

    從事土、砂、礫、石之探勘、採取、初步處理及有關準備作業等之行業。包括陸上採土業、陸上採石業、河川砂礫採取業、濱海及海域砂礫採取業、其他土石採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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