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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22956990
核准設立日期1988-07-06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1-08-31
財稅設立日期1988-07-11
郵遞區號查詢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郵遞區號
商業名稱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99,990,000
核准設立日期19880711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興雅里基隆路一段155號5樓之7
組織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39,990,000
實收資本額(元)99,990,000
代表人姓名許馨方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5號5樓之7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9,999,000

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監察人許森惠
許森惠持有股份數540,978
董事許趙野百合
許趙野百合持有股份數692,258
董事林彥吟
林彥吟持有股份數13,800
董事長許馨方
許馨方持有股份數5,234,044

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教育諮詢

    從事提供教育輔助服務之行業,如教育諮詢、教育相關檢定或評估、交換學生安排服務、課程開發(設計)等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

  • 不動產投資開發

    包括住宅大樓、車站共構宅、新市鎮、工商綜合區等投資開發。

  • 不動產買賣

    從事自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之行業。

  • 其他投資顧問

    從事提供個人或公司行號有關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詢、顧問之行業;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亦歸入本類。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藝文服務業

    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J602010(演藝活動業)細類;從事音樂展演空間業應歸入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其他出版業

    從事J301010至J399010細類以外之其他出版之行業。

  • 有聲出版業

    從事有聲圖書出版及錄音服務之行業。但從事光碟片、錄音帶之製造或大量複製之行業,應歸入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從事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應歸入J604010(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細類。 Companies that are engaged in the audiobooks and recording services. However, companies involved in the manufacturing or mass duplication of CDs and tape recording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C01120 (Data Storage Media Manufacturing and Duplicating) and those involved in sound recording or music distribution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J604010(sound recording and music distribution).

  • 圖書出版業

    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之經營之行業。

  • 雜誌(期刊)出版業

    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文書、圖畫,其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之行業。

  • 產業育成業

    係指為孕育事業、產品、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技術、資金、管理諮詢服務或人才培訓之事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藝術品諮詢顧問業

    從事代理藝品之展出買賣諮詢顧問業務。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投資顧問業

    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老人住宅業

    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 不動產租賃業

    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不動產買賣業

    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但不包含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

  • 一般投資業

    對農、林、漁、牧、工、礦、商、服務事業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公司、遊憩事業及觀光飯店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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