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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93718886
財稅設立日期2024-01-29
核准設立日期2024-01-11
郵遞區號查詢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查詢3+3
商業名稱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000,000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南園里大成路8號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資本總額(元)1,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000,000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100,000
代表人姓名謝喬恩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樹林區大成路8號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

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監察人陳煬升
陳煬升持有股份數40,000
董事長謝喬恩
謝喬恩持有股份數60,000

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元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零售

    包括顯示器、滑鼠、鍵盤、光碟機、光碟燒錄器、硬碟、掃瞄器、印表機、印表機用碳粉匣等零售。

  • 電腦設備安裝業

    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資訊軟體批發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批發之行業。

  • 資訊軟體零售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零售之行業。

  • 電子材料零售業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 藝術品諮詢顧問業

    從事代理藝品之展出買賣諮詢顧問業務。

  • 資訊軟體服務業

    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資料處理服務業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

    從事提供穿戴式或行動式實境體感設備,於專屬場域內以網路連線方式或非連線方式供不特定人進行育樂、商業應用或展示等實境體驗活動之營利事業。但從事電子遊戲場業務應歸入J701010 (電子遊戲場業)細類;從事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務應歸入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細類。

  • 一般廣告服務業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產品設計業

    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 軟體出版業

    從事電腦軟體出版之行業。包括套裝軟體出版、遊戲軟體出版等。同時從事電腦軟體設計、複製及發行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但從事電腦軟體設計服務之行業應歸入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細類。從事大量複製電腦軟體之行業應歸入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

  • 藝文服務業

    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J602010(演藝活動業)細類;從事音樂展演空間業應歸入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演藝活動業

    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

    指透過文字、圖像、動畫、道具、互動式表演、互動式電子設備(行動電話、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平板電腦等)方式營造情境,供大眾以解謎或任務方式體驗文化創意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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