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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27481348
核准設立日期2004-09-14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1-04-15
財稅設立日期2004-09-23
郵遞區號查詢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3+2
商業名稱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0,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040923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中區公園里臺灣大道一段201號9樓
組織類型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0,000,000
代表人姓名王正伸
公司所在地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一段201號9樓
登記機關臺中市政府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實收資本額(元)10,000,000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1,000,000

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監察人王壯平
王壯平持有股份數0
董事長王正伸
王正伸持有股份數0

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承逸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平板玻璃批發

    從事4611至4615細類以外建材批發之行業,如平板玻璃、纖維板、建材用塑膠管等批發。

  • 消防警報系統裝修工程

    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機電設備、電信線路及電力線路安裝、維修等之行業,如電梯、電扶梯、自動門、監視系統、消防警報系統、電力、電纜及電話線路、公路號誌等裝修工程。

  • 水電工程

    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機電設備、電信線路及電力線路安裝、維修等之行業,如電梯、電扶梯、自動門、監視系統、消防警報系統、電力、電纜及電話線路、公路號誌等裝修工程。

  • 房屋設備安裝工程

    包括門窗安裝、系統廚櫃安裝、建築物隔音、隔熱等工程。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依消防法規之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行業。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經營之檢查項目包括: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

  • 自助儲物空間業

    從事提供非投幣式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空間,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行業。但從事倉儲業應歸入G801010(倉儲業)細類。

  • 老人住宅業

    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 不動產租賃業

    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不動產買賣業

    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 建築經理業

    受託從事下列業務之行業: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投資開發興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及休憩設施、兒童樂園、地下街、立體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平面或地下停車場、交通運輸道路、機場、港口及其他有關之公共建設事業。

  •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投資開發興建工業廠房、倉庫之出租出售等行業。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但不包含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

  •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零售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 (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 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 二、警報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 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 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 水器材料零售業

    從事各種水器材料零售之行業。

  •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批發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 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 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 靜電防護及消除工程業

    靜電防護及消除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交通標示工程業

    道路標示工程及交通安全標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室內輕鋼架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室內裝潢業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 電信工程業

    依電信法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之行業。

  •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從事太陽熱能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施工及維護之行業。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

  • 電腦設備安裝業

    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機械安裝業

    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以液化石油或天然氣為燃料之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之行業。

  • 電焊工程業

    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 電梯安裝工程業

    電扶梯、升降機等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電纜安裝工程業

    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電器安裝業

    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設備等之安裝皆屬之。 但安裝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 應歸入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 電器承裝業

    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 配管工程業

    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氣體、液體燃料導管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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