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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90101774
財稅設立日期2022-11-09
核准設立日期2022-11-08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3-01-04
郵遞區號查詢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查詢3+3
商業名稱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5,000,000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建安里忠孝東路四段169號6樓之1
組織種類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資本總額(元)5,000,000
代表人姓名楊繼昌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69號6樓之1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董事楊繼昌
楊繼昌出資金額5,000,000

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連昌傳播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電視節目製作

    包括錄影節目帶等製作。

  • 國產菸酒批發

    從事菸草製品及酒類批發之行業。

  • 進口菸酒批發

    從事菸草製品及酒類批發之行業。

  •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等零售之行業。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資訊軟體服務業

    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一般廣告服務業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產品設計業

    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 景觀、室內設計業

    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 網路認證服務業

    從事提供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憑證簽發、管理及其他相關電子認證服務之行業。

  • 廣播節目製作業

    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

  • 電視節目製作業

    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

  • 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供節目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

  • 廣播電視廣告業

    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關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

  • 演藝活動業

    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菸酒批發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菸酒零售業

    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但從事雪茄零售業務應歸入F203040(雪茄零售業)細類。 Industry that operate retail sale of tobacco and alcohol. But industry that operate cigars retailing should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detailed category of F203040 (Retail Sale of Cigars).

  • 酒類輸入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從事酒類輸入之行業。所稱酒類,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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