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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67118204
核准設立日期2017-10-05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1-09-30
財稅設立日期2017-10-05
郵遞區號查詢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查詢3+3
商業名稱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26,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71005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安穗里民樂路1號10樓
組織類型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26,000,000
代表人姓名張金龍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民樂路1號10樓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董事張金龍
張金龍出資金額26,000,000

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和麗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熱能供應

    包括蒸汽、熱水、冰水、冷暖氣等供應。

  •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

    包括扇子、宮燈、假髮、打火機、棺柩、人造聖誕樹、非醫療用複合材質手杖、護具、防火衣、產業用安全帶、防毒面具等製造。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一般投資業

    對農、林、漁、牧、工、礦、商、服務事業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公司、遊憩事業及觀光飯店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 租賃業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各種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清洗、維修、保養之行業。

  • 資料處理服務業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農、林、漁、畜牧顧問業

    從事農藝、園藝、林業及林業工程、漁撈、水產養殖及畜牧等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

  • 智慧財產權業

    各種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之買賣、鑑價及其授權業務。

  • 其他農業

    從事 A101 至 A102 小類以外之其他農業之行業。

  • 其他批發業

    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 電子材料批發業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 電器批發業

    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電器安裝業

    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設備等之安裝皆屬之。 但安裝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 應歸入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 電器承裝業

    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

  • 能源技術服務業

    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從事太陽熱能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施工及維護之行業。

  • 汽電共生業

    經營汽電共生廠之行業、如汽電共生(電力供應)。

  • 熱能供應業

    從事熱能製造分配之行業。包括地熱能供應、蒸氣供應、太陽能供應、熱水供應、冰水供應、冷暖氣供應。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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