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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3531118
核准設立日期2019-12-30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0-12-01
財稅設立日期2019-12-30
郵遞區號查詢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3碼
商業名稱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6,726,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91230
財稅營業地址高雄市路竹區竹東里001鄰平等街34號1樓
組織類型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6,726,000
代表人姓名林家丞
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路竹區平等街34號1樓
登記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董事林家丞
林家丞出資金額6,726,000

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維修及安裝

    包括發電、輸電、配電等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

  • 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

    包括電子開關、真空管、半導體裝置、微晶片、積體電路、印刷電路板等批發。

  • 無店面零售業

    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智慧財產權業

    各種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之買賣、鑑價及其授權業務。

  • 建材零售業

    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 其他批發業

    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 電器批發業

    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建材批發業

    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 其他工商服務業

    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 室內裝潢業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 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非屬電信工程業施工範疇之簡易電信設備安裝工程業,如電話、電報線路裝設工程,通信數位網路系統安裝、維護。

  • 電纜安裝工程業

    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配管工程業

    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 其他工程業

    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 防蝕、防銹工程業

    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 油漆工程業

    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 門窗安裝工程業

    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室內輕鋼架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

  •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從事太陽熱能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施工及維護之行業。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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