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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3568682
核准設立日期2019-12-18
財稅設立日期2019-12-18
郵遞區號查詢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5碼
商業名稱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5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91218
財稅營業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二路229號13樓之3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非營業中
財稅營業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二路229號13樓之3
是否開立發票
公司狀況解散已清算完結 (111年11月10日 新院玉民寶111司司179字 第1111000189號)
公司名稱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
代表人姓名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福麗斯企業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

    包括閃光信號機、電鈴、警報器、電磁鐵、燃料電池、電子計分板、發光二極體(LED)顯示看板、電力交通號誌設備、電力用電阻器、電力用電容器、電力用變(換)流器、固體電池充電器、電力自動門裝置、具連接頭之延長線、超音波洗滌機(實驗室及醫學用除外)、內燃機電力設備及其組件、電動熔接設備、電動焊接設備、電動信號設備等製造。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從事 JZ99020 至 JZ99180 細類外其他個人服務之行業。

  • 仲介服務業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就業服務業以外之仲介業務。

  • 能源技術服務業

    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 研究發展服務業

    從事以自然、社會及人文科學為基礎之研究、試驗、分析及規劃,而不授學位之專門研究發展服務之行業。包括自然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社會及人文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及綜合研究發展服務業。但不包括從事生物技術之研發。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資訊軟體服務業

    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其他顧問服務業

    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智慧財產權業

    各種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之買賣、鑑價及其授權業務。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電子材料零售業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 資訊軟體零售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零售之行業。

  • 機械器具零售業

    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 電子材料批發業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 資訊軟體批發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批發之行業。

  •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發之行業。

  • 精密儀器批發業

    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批發之行業。

  • 電器批發業

    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機械批發業

    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

  • 機械安裝業

    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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