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塑膠工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1337
地址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111號8樓
英文地址8F., No. 111, Wufu 4th Rd.Yancheng Dist.,Kaohsiung City 803 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
統一編號
官網http://asia-recycle.com
電子郵件信箱markuhsueh@sansd.cn
傳真機號碼(07)2696099
簽證會計師2史岱平
簽證會計師1林兆民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689,547,29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1-08-17
成立日期2010-01-08
總機電話(07)2696099
代理發言人丁華雄
發言人職稱財務協理
發言人王維民
總經理丁志猛
董事長丁金山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再生-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擬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0

股東會日期:114-06-13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74,992,910

本期淨利(淨損)(元):-414,486,785

可分配盈餘(元):-538,170,43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38,170,43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及/或現金方式分派予本公司及(或)從屬公司員工(除開曼法令或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該等員工之資格應由董事會定之),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分派予董事。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其剩餘數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應提股東會報告。除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董事酬勞不應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2)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且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之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或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及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再生-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6

股東會日期:113-06-14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411,493,079

可分配盈餘(元):-274,992,91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74,992,91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及/或現金方式分派予本公司及(或)從屬公司員工(除開曼法令或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該等員工之資格應由董事會定之),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分派予董事。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其剩餘數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應提股東會報告。除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董事酬勞不應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2)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且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之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或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及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備註:

再生-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5-03

股東會日期:112-06-1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30,056,691

本期淨利(淨損)(元):-476,894,735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及/或現金方式分派予本公司及(或)從屬公司員工(除開曼法令或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該等員工之資格應由董事會定之),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分派予董事。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其剩餘數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應提股東會報告。除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董事酬勞不應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2)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且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之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或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及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再生-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3

股東會日期:111-06-1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32,200,093

本期淨利(淨損)(元):-460,919,178

可分配盈餘(元):-1,130,056,69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30,056,69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及/或現金方式分派予本公司及(或)從屬公司員工(除開曼法令或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該等員工之資格應由董事會定之),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分派予董事。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其剩餘數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應提股東會報告。除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董事酬勞不應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2)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且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之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或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及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