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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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鋼鐵工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2012 |
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大寶街100號(總部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街169號) |
英文地址 | 100, TA-PAO ST. KANGSHANKAOHSIUNG,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8187108 |
官網 | www.chunyu.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ir@chunyu.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7-6223256 |
簽證會計師2 | 葉芳婷 |
簽證會計師1 | 田中玉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B1 |
過戶電話 | (02)2586-5859 |
股票過戶機構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3,021,627,00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1991-10-17 |
成立日期 | 1965-03-27 |
總機電話 | 07-6214121 |
代理發言人 | 顏嘉德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 | 周伯威 |
總經理 | 周伯威 |
董事長 | 陳其泰 |
春雨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7/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1,285,786
本期淨利(淨損)(元):287,145,866
可分配盈餘(元):593,762,872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卅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之獲利狀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第卅九條之一: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其它依規定應迴轉或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分派議案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股利政策將根據盈餘狀況,考量目前及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中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若產業環境變化或公司營運規劃有所需要時,亦得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02,162,7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91,600,172
備註:無。
春雨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17,075,212
本期淨利(淨損)(元):253,625,004
可分配盈餘(元):616,253,84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41,285,78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91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4,968,05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卅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之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百 分之二範圍內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第卅九條之一: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其它依規定應迴轉或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分派議案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股利政策將根據盈餘狀況,考量目前及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中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若產業環境變化或公司營運規劃有所需要時,亦得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春雨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97,845,244
本期淨利(淨損)(元):537,503,029
可分配盈餘(元):770,319,2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17,075,21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02,162,7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卅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之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作為員⼯酬勞,並得提撥百分之⼆範圍內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第卅九條之⼀: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新股⽅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其它依規定應迴轉或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分派議案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部以發放現⾦之⽅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根據盈餘狀況,考量⽬前及未來發展資⾦需求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中之現⾦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則 ,但若產業環境變化或公司營運規劃有所需要時,亦得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春雨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0
股東會日期:111-06-22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9,045,041
本期淨利(淨損)(元):744,730,039
可分配盈餘(元):760,606,16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85,058,16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87,774,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14,388,7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卅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之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百分之二範圍內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第卅九條之一: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其它依規定應迴轉或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分派議案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股利政策將根據盈餘狀況,考量目前及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中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若產業環境變化或公司營運規劃有所需要時,亦得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