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半導體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2330
地址新竹科學園區力行六路8號
英文地址No. 8, Li-Hsin Rd. 6, Hsinchu Science Park,Hsin-Chu 300096,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099131
官網https://www.tsmc.com
電子郵件信箱invest@tsmc.com
傳真機號碼03-5797337
簽證會計師2林尚志
簽證會計師1吳世宗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59,320,709,92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4-09-05
成立日期1987-02-21
總機電話03-5636688
代理發言人高孟華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暨財務長
發言人黃仁昭
總經理總裁: 魏哲家
董事長劉德音

台積電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1季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3/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5-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728,100,821,494

本期淨利(淨損)(元):225,484,876,793

可分配盈餘(元):2,983,416,802,98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879,682,286,01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0001382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03,734,516,96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無。

台積電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2/10/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608,623,649,589

本期淨利(淨損)(元):238,712,143,177

可分配盈餘(元):2,818,863,069,96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728,100,821,49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49978969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0,762,248,47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無。

台積電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1/10/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27,163,840,190

本期淨利(淨損)(元):295,904,176,706

可分配盈餘(元):2,306,057,314,25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234,748,767,99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74982072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1,308,546,26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無。

台積電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0/10/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2-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369,513,946,571

本期淨利(淨損)(元):166,232,290,402

可分配盈餘(元):1,533,074,246,05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61,765,699,795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1,308,546,26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7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