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羅門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電子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2359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四十二號6樓
英文地址6F, No.42, Shing Jung Rd.,Taipei,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3640801
官網www.solomon.com.tw
電子郵件信箱stock@solomon.com.tw
傳真機號碼(02)8791-9701
簽證會計師2文雅芳
簽證會計師1梁益彰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樓
過戶電話(02)2747-8266
股票過戶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714,710,52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6-12-19
成立日期1990-05-07
總機電話(02)8791-8989
代理發言人缺額待補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朱淑娥
總經理陳政隆
董事長陳政隆

所羅門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444,247,212

本期淨利(淨損)(元):67,275,000

可分配盈餘(元):2,511,522,21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511,522,21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八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前項盈餘、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前項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廿九條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備註:無。

所羅門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1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264,345,502

本期淨利(淨損)(元):532,241,001

可分配盈餘(元):2,735,748,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444,247,21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7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91,500,7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八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前項盈餘、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前項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廿九條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備註:無

所羅門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74,655,399

本期淨利(淨損)(元):458,231,599

可分配盈餘(元):2,521,552,08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264,345,50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7,206,57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八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前項盈餘、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前項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廿九條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所羅門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61,664,028

本期淨利(淨損)(元):198,514,110

可分配盈餘(元):2,228,979,34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074,655,39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9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4,323,94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八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前項盈餘、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前項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廿九條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