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泰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2399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108-2號2樓
英文地址2FL.NO.108-2 MIN CHUAN ROADHSIN TIEN DIST.,NEW TAIPEI CITY,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3826200
官網http://www.biostar.com.tw
電子郵件信箱jones@biostar.com.tw
傳真機號碼22181552
簽證會計師2方涵妮
簽證會計師1楊清鎮
過戶地址10041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電話(02)2371-1658
股票過戶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781,000,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9-12-16
成立日期1990-08-29
總機電話22180150
代理發言人賴淑卿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鄭仲賜
總經理李聰煒
董事長王明義

映泰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1

股東會日期:113-06-18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31,692,459

本期淨利(淨損)(元):-113,360,070

可分配盈餘(元):24,270,26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4,270,26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映泰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4

股東會日期:112-06-21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4,066,995

本期淨利(淨損)(元):12,850,866

可分配盈餘(元):131,692,45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31,692,45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映泰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5-09

股東會日期:111-06-23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63,646

本期淨利(淨損)(元):361,674,730

可分配盈餘(元):317,786,99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4,066,99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13,720,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