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鑫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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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2405 |
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30號 |
英文地址 | No. 30, Lane 76, Rei-Kuang RoadTaipei,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0980880 |
官網 | www.shuttle.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information@tw.shuttle.com |
傳真機號碼 | 2793-6286 |
簽證會計師2 | 錢奕圻 |
簽證會計師1 | 李冠豪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 |
過戶電話 | (02)2702-3999 |
股票過戶機構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3,434,273,03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0-03-17 |
成立日期 | 1983-06-10 |
總機電話 | 8792-6168 |
代理發言人 | 黃忠淵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 | 石翔麟 |
總經理 | 鄭瑋勳 |
董事長 | 余麗娜 |
浩鑫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5,411,592
本期淨利(淨損)(元):24,179,561
可分配盈餘(元):141,091,51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1,091,51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七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浩鑫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4-1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81,094,303
本期淨利(淨損)(元):6,531,426
可分配盈餘(元):173,794,23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5,411,59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17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8,382,64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備註:無
浩鑫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4-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44,327,004
本期淨利(淨損)(元):12,866,599
可分配盈餘(元):186,182,97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7,497,51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8,685,46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浩鑫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4-1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191,317,196
可分配盈餘(元):114,501,47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4,501,47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七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