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光電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008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精科路11號
英文地址No.11, Jingke Rd., Nantun Dist., Taichung City 40852, Taiwan.Taichung,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480876
官網www.largan.com.tw
電子郵件信箱precision@largan.com.tw
傳真機號碼04-36006692
簽證會計師2吳俊源
簽證會計師1郭士華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
過戶電話02-25048125
股票過戶機構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334,681,97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2-03-11
成立日期1987-04-17
總機電話04-36002345
代理發言人黃印嘉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發言人林恩平
總經理黃有執
董事長林恩平

大立光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7-2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8,311,028,626

本期淨利(淨損)(元):10,609,284,180

可分配盈餘(元):137,857,318,61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32,518,590,73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0.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338,727,88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可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依法提繳所得稅款。(二)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四) 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大立光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3,963,598,181

本期淨利(淨損)(元):10,917,401,016

可分配盈餘(元):133,783,224,70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8,311,028,62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72,196,07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可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依法提繳所得稅款。(二)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四) 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備註:無

大立光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5,097,188,422

本期淨利(淨損)(元):12,166,554,753

可分配盈餘(元):126,920,975,89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0,781,438,82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6.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139,537,06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可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依法提繳所得稅款。(二)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四) 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備註:無

大立光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2-21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7,833,317,692

本期淨利(淨損)(元):10,396,035,655

可分配盈餘(元):117,063,221,67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1,857,961,99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9.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205,259,68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可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依法提繳所得稅款。(二)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四) 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