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立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子通路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010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35號10樓
英文地址10F,No.235,Chung Cheng 4th RoadKaohsiung,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5514419
官網http://www.wahlee.com
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wahlee.com
傳真機號碼07-2811480
簽證會計師2許瑞軒
簽證會計師1吳秋燕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360,179,4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2-07-22
成立日期1968-10-01
總機電話07-2164311
代理發言人林仁智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黃露慧
總經理張尊賢
董事長張瑞欽

華立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946,852,347

本期淨利(淨損)(元):2,252,903,350

可分配盈餘(元):11,220,558,38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923,374,3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97,184,085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就其餘額於依本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華立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950,992,798

本期淨利(淨損)(元):2,113,716,232

可分配盈餘(元):10,231,162,12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946,852,34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84,309,78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就其餘額於依本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備註:無

華立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332,708,585

本期淨利(淨損)(元):2,484,800,292

可分配盈餘(元):9,390,702,2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950,992,79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1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439,709,44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就其餘額於依本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華立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2

股東會日期:111-05-27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802,225,940

本期淨利(淨損)(元):2,843,277,079

可分配盈餘(元):8,937,630,58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332,708,58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604,921,99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就其餘額於依本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