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漢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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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電子零組件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3015 |
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東路22號 |
英文地址 | No.22,Jianguo E,Rd.,Taoyuan City330,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4239055 |
官網 | https://www.fsp-group.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cqe@fsp-group.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3)3756966 |
簽證會計師2 | 趙敏如 |
簽證會計師1 | 張純怡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忠孝東路2段95號1樓 |
過戶電話 | (02)33930898 |
股票過戶機構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1,872,619,50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2-10-16 |
成立日期 | 1993-04-15 |
總機電話 | (03)3759888 |
代理發言人 | 李芙蓉 |
發言人職稱 | 經理 |
發言人 | 姚文鈞 |
總經理 | 鄭雅仁 |
董事長 | 鄭雅仁 |
全漢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備註:無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17,484,612
本期淨利(淨損)(元):404,559,092
可分配盈餘(元):4,285,841,89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724,056,04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61,785,85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本條所稱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由於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在所屬產業有集中化之趨勢下,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本公司股利政策,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三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配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全漢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025,125,502
本期淨利(淨損)(元):599,238,241
可分配盈餘(元):4,016,722,85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417,484,61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99,238,24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本條所稱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由於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在所屬產業有集中化之趨勢下,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本公司股利政策,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三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配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備註:無
全漢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449,452,707
本期淨利(淨損)(元):721,030,673
可分配盈餘(元):3,586,911,35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025,125,50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8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11,595,41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本條所稱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由於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在所屬產業有集中化之趨勢下,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本公司股利政策,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三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配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全漢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91,414,490
本期淨利(淨損)(元):754,082,423
可分配盈餘(元):3,067,417,14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449,452,70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17,964,43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本條所稱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由於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在所屬產業有集中化之趨勢下,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本公司股利政策,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三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配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