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鋐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017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248之27號
英文地址No. 248-27, Hsin-Sheng Rd., Chien Zhen District,Kaohsiung,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427715
官網https://www.avc.co
電子郵件信箱stock@avc.co
傳真機號碼07-8120018
簽證會計師2洪國森
簽證會計師1陳政初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3,833,101,57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2-09-27
成立日期1991-12-17
總機電話07-8157612
代理發言人李怡芬、郭惠英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陳易成
總經理沈慶行
董事長沈慶行

奇鋐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114,350,161

本期淨利(淨損)(元):8,172,378,850

可分配盈餘(元):18,324,115,92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610,249,82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876,951,57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盈餘暨資本公積配發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奇鋐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590,948,131

本期淨利(淨損)(元):5,304,712,758

可分配盈餘(元):12,030,900,94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144,350,16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683,171,09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盈餘暨資本公積配發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奇鋐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103,101,521

本期淨利(淨損)(元):4,162,260,654

可分配盈餘(元):9,187,910,04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590,948,13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52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9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14,941,05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盈餘暨資本公積配發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奇鋐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748,592,100

本期淨利(淨損)(元):2,900,626,828

可分配盈餘(元):6,269,025,0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103,101,52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19,233,67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