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鋐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
股票分類 |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3017 |
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248之27號 |
英文地址 | No. 248-27, Hsin-Sheng Rd., Chien Zhen District,Kaohsiung,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6427715 |
官網 | https://www.avc.co |
電子郵件信箱 | stock@avc.co |
傳真機號碼 | 07-8120018 |
簽證會計師2 | 洪國森 |
簽證會計師1 | 陳政初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
過戶電話 | 02-25865859 |
股票過戶機構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3,833,101,57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2-09-27 |
成立日期 | 1991-12-17 |
總機電話 | 07-8157612 |
代理發言人 | 李怡芬、郭惠英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 | 陳易成 |
總經理 | 沈慶行 |
董事長 | 沈慶行 |
奇鋐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114,350,161
本期淨利(淨損)(元):8,172,378,850
可分配盈餘(元):18,324,115,92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610,249,82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876,951,57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盈餘暨資本公積配發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奇鋐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590,948,131
本期淨利(淨損)(元):5,304,712,758
可分配盈餘(元):12,030,900,94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144,350,16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683,171,09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盈餘暨資本公積配發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奇鋐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103,101,521
本期淨利(淨損)(元):4,162,260,654
可分配盈餘(元):9,187,910,04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590,948,13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52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9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14,941,05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盈餘暨資本公積配發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奇鋐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748,592,100
本期淨利(淨損)(元):2,900,626,828
可分配盈餘(元):6,269,025,0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103,101,52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19,233,67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8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29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