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鑫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光電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049
地址南部科學園區台南市善化區北園一路7號
英文地址No.7, Beiyuan 1st Rd., Tainan Science Park,Shanhua Dist.,Tainan City 74149,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0750217
官網http://www.hannstouch.com
電子郵件信箱HTS_IR@hannstouch.com
傳真機號碼06-5052308
簽證會計師2廖福銘
簽證會計師1陳晉昌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98號8樓
過戶電話(02)2790-5885
股票過戶機構和鑫光電(股)公司股務辦事處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8,050,475,29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2-09-27
成立日期1999-09-18
總機電話06-5053959
代理發言人張穎傑
發言人職稱處長
發言人簡智偉
總經理黃建中
董事長馬維欣

和鑫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7-3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89,995,866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卅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予以保留。本公司就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前期累積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 卅一 條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採穩健原則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利,並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惟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零點一元時,本公司得不予發放。如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34,586,586

可分配盈餘(元):-134,586,586

本期淨利(淨損)(元):-424,582,452

和鑫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85,674,023

本期淨利(淨損)(元):-629,620,415

可分配盈餘(元):289,995,86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89,995,86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卅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予以保留。本公司就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前期累積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備註:無

和鑫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378,379,334

本期淨利(淨損)(元):-129,612,532

可分配盈餘(元):1,155,828,96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55,828,96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卅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予以保留。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 卅一 條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採穩健原則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利,並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如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和鑫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2-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85,028,234

本期淨利(淨損)(元):414,983,260

可分配盈餘(元):1,506,428,47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23,996,48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35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82,431,98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卅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予以保留。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第 卅一 條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