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晶科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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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光電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3059 |
地址 | 新竹市科學園區力行路12號 |
英文地址 | No.12, Li-Hsin Road, HsinchuScience Park, Taiwan |
登記公司、店家 |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97307625 |
官網 | www.altek.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spokesman@altek.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3-5781155 |
簽證會計師2 | 江采燕 |
簽證會計師1 | 謝智政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電話 | 02-2381-6288 |
股票過戶機構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2,788,000,25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2-12-24 |
成立日期 | 1996-12-24 |
總機電話 | 03-5784567 |
代理發言人 | 陳婉莉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助理副總經理 |
發言人 | 陳矢學 |
總經理 | 夏汝文 |
董事長 | 夏汝文 |
華晶科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5-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254,386,675
本期淨利(淨損)(元):318,004,885
可分配盈餘(元):2,989,137,60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683,490,57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05,647,025
備註:股東每股現金股利係依本公司截至民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有權參與分派股數 305,647,025 股為計算基準,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額,將帳列本公司其他收入。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華晶科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1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305,647,219
本期淨利(淨損)(元):350,987,857
可分配盈餘(元):2,448,083,69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254,386,67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3,697,01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股東每股現金股利係依本公司截至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有權參與分派股數 276,710,025 股為計算基準,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將帳列本公司其他收入。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華晶科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929,871,718
本期淨利(淨損)(元):456,742,392
可分配盈餘(元):2,582,375,24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305,647,21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6,728,02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股東每股現金股利係依本公司截至民國112年2月6日有權參與分派股數276,728,025股為計算基準,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將帳列本公司其他收入。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華晶科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40,230,776
本期淨利(淨損)(元):224,734,196
可分配盈餘(元):2,120,272,50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929,871,71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0,400,7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股東每股現金股利係依本公司截至民國111年2月9日有權參與分派股數272,001,125股為計算基準,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將帳列本公司其他收入。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