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碩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子零組件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092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69號
英文地址No.169,Xing'ai Rd., Neihu Dist.,Taipei City 114067,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318408
官網http://www.hotron-ind.com/
電子郵件信箱jenny_wu@hotron-ind.com
傳真機號碼2792-9768
簽證會計師2林雅慧
簽證會計師1吳漢期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032,209,9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21-05-13
成立日期1991-12-12
總機電話2792-8558
代理發言人徐國晃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魯憶萱
總經理魯憶萱
董事長張利榮

鴻碩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2-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221,918,662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鴻碩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9,255,364

本期淨利(淨損)(元):-165,079,134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鴻碩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4-17

股東會日期:112-05-3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69,860,419

本期淨利(淨損)(元):65,745,751

可分配盈餘(元):261,832,16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9,255,36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1,610,49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3,096,63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

鴻碩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4-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2,147,915

本期淨利(淨損)(元):22,675,671

可分配盈餘(元):169,860,41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9,860,41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