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碩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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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電子零組件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3092 |
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69號 |
英文地址 | No.169,Xing'ai Rd., Neihu Dist.,Taipei City 114067,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6318408 |
官網 | http://www.hotron-ind.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jenny_wu@hotron-ind.com |
傳真機號碼 | 2792-9768 |
簽證會計師2 | 林雅慧 |
簽證會計師1 | 吳漢期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
過戶電話 | (02)6636-5566 |
股票過戶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1,032,209,91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21-05-13 |
成立日期 | 1991-12-12 |
總機電話 | 2792-8558 |
代理發言人 | 徐國晃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 | 魯憶萱 |
總經理 | 魯憶萱 |
董事長 | 張利榮 |
鴻碩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2-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221,918,662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鴻碩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9,255,364
本期淨利(淨損)(元):-165,079,134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鴻碩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4-17
股東會日期:112-05-3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69,860,419
本期淨利(淨損)(元):65,745,751
可分配盈餘(元):261,832,16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9,255,36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1,610,49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3,096,63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
鴻碩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4-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2,147,915
本期淨利(淨損)(元):22,675,671
可分配盈餘(元):169,860,41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9,860,41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