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研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494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13號9樓
英文地址9F, No.213, Sec.3, Beixin Rd.Xindian City, Taipei County 231,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0801588
官網www.hiti.com
電子郵件信箱LIST3494@MS.TWSE.COM.TW
傳真機號碼(02)2912-6118
簽證會計師2陳桂美
簽證會計師1邱繼盛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4樓
過戶電話(02)2314-8800
股票過戶機構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4000000
實收資本額1,240,000,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7-12-13
成立日期2001-02-09
總機電話(02)2912-6268
代理發言人賴正中
發言人職稱研發處副總經理
發言人邱垂健
總經理黃冠智
董事長光風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茯

誠研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113-06-2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22,902,036

本期淨利(淨損)(元):-203,990,558

可分配盈餘(元):-973,057,19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章程第28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備註:

誠研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3

股東會日期:112-06-1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86,439,110

本期淨利(淨損)(元):-236,462,926

可分配盈餘(元):-702,650,50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02,650,50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章程第28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備註:

誠研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111-06-3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96,291,749

本期淨利(淨損)(元):-188,823,146

可分配盈餘(元):-486,439,11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86,439,11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八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第廿九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於撥付員工紅利百分之十至二十,董事酬勞不超過百分之三後,分派股息及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員工股票紅利之分派對象為本公司之正式員工。第廿九條之ㄧ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穩定平衡為原則,未來擬分派之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如有特殊需求時,則授權董事會視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變更,並提報股東會同意。第三十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