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馳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子通路業
股票屬性證券期貨業
股票代碼3528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5號21樓
英文地址21F, No.75, Sec. 1, Hsin Tai Wu Rd.,Xizhi Dist.,New Taipei City,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安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676056
官網www.anstek.com.tw
電子郵件信箱ethan.lin@anstek.com.tw
傳真機號碼26982528
簽證會計師2周以隆
簽證會計師1李麗凰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電話(02)23611300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股票過戶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663,659,66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6-05-18
成立日期2000-12-26
總機電話26982526
代理發言人張桂真
發言人職稱管理部協理
發言人林志峰
總經理李瑞西
董事長李瑞西

安馳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1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1,160,213

本期淨利(淨損)(元):277,448,993

可分配盈餘(元):601,066,40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01,148,75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9,917,64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就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撥,次得依實際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在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範圍內,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第一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鑑於未來營運擴展及轉投資計劃,股利發放方式得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貳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備註:無

安馳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50,070,849

本期淨利(淨損)(元):109,828,749

可分配盈餘(元):441,099,1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41,160,21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9,938,94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就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撥,次得依實際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在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範圍內,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第一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 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 ,鑑於未來營運擴展及轉投資計劃 股利發放方式得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貳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備註:無

安馳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7,574,132

本期淨利(淨損)(元):373,984,703

可分配盈餘(元):622,171,31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50,070,84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1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2,100,46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七點五至十一點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點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二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廿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就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撥,次得依實際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在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範圍內,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第一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鑑於未來營運擴展及轉投資計劃,股利發放方式得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貳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備註:無

安馳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38,799,885

本期淨利(淨損)(元):300,068,351

可分配盈餘(元):408,790,10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7,574,13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1,215,97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七點五至十一點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點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二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廿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就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撥,次得依實際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在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範圍內,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鑑於未來營運擴展及轉投資計劃,股利發放方式得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貳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