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創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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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半導體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3536 |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07號10樓 |
英文地址 | 10F, No.207, Dunhua N. Rd.,Songshan Dist.,Taipei City 11491 Taiwan(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70734477 |
官網 | www.sintronic.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stock3536@sintronic.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2)27917799 |
簽證會計師2 | 王建雄 |
簽證會計師1 | 吳林方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 |
過戶電話 | (02)2747-8266 |
股票過戶機構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29608673 |
實收資本額 | 1,068,000,00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8-04-30 |
成立日期 | 2000-04-01 |
總機電話 | (02)27936889 |
代理發言人 | 何家宏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處協理 |
發言人 | 鄭功煇 |
總經理 | 馬永玲 |
董事長 | 馬永玲 |
誠創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擬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31
股東會日期:112-06-2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73,552,923
本期淨利(淨損)(元):-117,589,855
可分配盈餘(元):-1,091,142,77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91,142,77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為原則。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時,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備註:無
誠創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5
股東會日期:111-06-3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79,344,619
本期淨利(淨損)(元):-94,208,304
可分配盈餘(元):-973,552,92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73,552,92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第三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為原則。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時,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