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諾法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生技醫療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4133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08號9樓
英文地址9F, NO.108, Jhouzih St, NeihuTaipei 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974421
官網http://www.abnova.com
電子郵件信箱ir@abnova.com.tw
傳真機號碼(02)8751-1166
簽證會計師2郭柔蘭
簽證會計師1江曉苓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
過戶電話23892999
股票過戶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605,535,94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9-12-28
成立日期2002-01-04
總機電話(02)8751-1888
代理發言人董怡伶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紀姵如
總經理紀姵如
董事長黃韋伯

亞諾法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2-2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9,786,746

本期淨利(淨損)(元):61,606,617

可分配盈餘(元):120,258,69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5,760,45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9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498,23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4條之1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第24條之2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備註:無

亞諾法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4,923,293

本期淨利(淨損)(元):43,677,854

可分配盈餘(元):103,385,33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9,786,74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2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3,598,5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4條之1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第24條之2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備註:無

亞諾法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967,615

本期淨利(淨損)(元):74,842,778

可分配盈餘(元):113,366,16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4,923,29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442,87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4條之1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第24條之2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備註:無

亞諾法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941,475

本期淨利(淨損)(元):28,369,201

可分配盈餘(元):36,822,26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967,61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6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854,65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24條之1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第24條之2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