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宇生技-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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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生技醫療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4148 |
地址 |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81號7樓之4(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聯絡處) |
英文地址 |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Cayman Islands |
登記公司、店家 | |
統一編號 | |
官網 | www.allcosmos.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janice@allcosmos.com |
傳真機號碼 | +607-252-3788 |
簽證會計師2 | 梁盛泰 |
簽證會計師1 | 陳薔旬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臺北巿博愛路 17 號3 樓 |
過戶電話 | (02)2381-6288 |
股票過戶機構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640,340,01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17-06-08 |
成立日期 | 2010-03-26 |
總機電話 | +607-252-3788 |
代理發言人 | 石景薇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發言人 | 石景薇 |
總經理 | 彭士豪 |
董事長 | 彭士豪 |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 | KY 開曼群島 |
全宇生技-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 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 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 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3,201,7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2,017,0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69,867,152
可分配盈餘(元):833,901,154
本期淨利(淨損)(元):129,664,47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22,473,143
股東會日期:114-06-16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董事會擬議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3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備註:一、係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嗣後 如因本公司股份總數有異動時,致使配息率發生變動,亦授權 董事長調整之。二、股利分配如嗣後因本公司股份總數有異動時,致股東配股率因 此發生變動,授權董事長辦理調整事宜。
股利所屬期間:113/07/01~113/12/31
期別:1
全宇生技-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52,747,381
本期淨利(淨損)(元):137,348,857
可分配盈餘(元):586,507,14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22,473,14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4,034,00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備註:無
全宇生技-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76,899,890
本期淨利(淨損)(元):366,855,238
可分配盈餘(元):712,832,38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52,747,38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60,085,00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全宇生技-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24,873,313
本期淨利(淨損)(元):198,128,070
可分配盈餘(元):372,950,89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76,899,89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6,051,00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備註:無
科妍(1786)
(806011)高雄市前鎮區南一路1號
神隆(1789)
南部科學園區台南市善化區南科八路一號
美時(1795)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77號17樓
景岳(3164)
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市善化區南科七路八號
永信(3705)
台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81號11樓
佳醫(4104)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80號17樓
雃博(4106)
新北巿土城區民生街九號
懷特(4108)
台北市復興北路167號5樓之1
旭富(4119)
桃園市蘆竹區濱海里13鄰海湖北路309巷61號
亞諾法(4133)
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08號9樓
麗豐-KY(4137)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7號10樓
國光生(4142)
427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一段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