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宇生技-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生技醫療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4148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81號7樓之4(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聯絡處)
英文地址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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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會計師2梁盛泰
簽證會計師1陳薔旬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臺北巿博愛路 17 號3 樓
過戶電話(02)2381-6288
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640,340,0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7-06-08
成立日期2010-03-26
總機電話+607-252-3788
代理發言人石景薇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石景薇
總經理彭士豪
董事長彭士豪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全宇生技-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 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 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 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3,201,7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2,017,0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69,867,152

可分配盈餘(元):833,901,154

本期淨利(淨損)(元):129,664,47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22,473,143

股東會日期:114-06-16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董事會擬議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3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備註:一、係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嗣後 如因本公司股份總數有異動時,致使配息率發生變動,亦授權 董事長調整之。二、股利分配如嗣後因本公司股份總數有異動時,致股東配股率因 此發生變動,授權董事長辦理調整事宜。

股利所屬期間:113/07/01~113/12/31

期別:1

全宇生技-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52,747,381

本期淨利(淨損)(元):137,348,857

可分配盈餘(元):586,507,14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22,473,14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4,034,00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備註:無

全宇生技-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76,899,890

本期淨利(淨損)(元):366,855,238

可分配盈餘(元):712,832,38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52,747,38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60,085,00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全宇生技-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24,873,313

本期淨利(淨損)(元):198,128,070

可分配盈餘(元):372,950,89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76,899,89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6,051,00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