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星-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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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紡織纖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4439 |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78號7樓(台灣辦事處) |
英文地址 | 7F., No. 178, Sec. 2, Nanjing E. Rd., Zhongshan Dist.Taipei City 104,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
統一編號 | |
官網 | http://www.tstco.com.hk |
電子郵件信箱 | IR@tstco.com |
傳真機號碼 | 02-55591818 |
簽證會計師2 | 林柏全 |
簽證會計師1 | 林雅慧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 |
過戶電話 | 02-6636-5566 |
股票過戶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383,698,00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19-12-05 |
成立日期 | 2013-05-21 |
總機電話 | 852-29470218 |
代理發言人 | 洪享民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 | 林經偉 |
總經理 | 林經偉 |
董事長 | 興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錦茂) |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 | KY 開曼群島 |
冠星-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113-06-1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71,207,113
本期淨利(淨損)(元):408,198,138
可分配盈餘(元):1,142,238,54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89,063,34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34.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不超過百分之五分派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得按照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及/或其從屬公司之執行主管者得同時受領其擔任董事之酬勞及擔任員工之酬勞。34.2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公司股東。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應擬訂計畫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1)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並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如有),(3)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董事會就可分配盈餘得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股東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後之百分之四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34.3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得公告股利和每股盈餘,並以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股利或利益分派。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金額或法令允許的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外,不得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34.4除另有相關約定外,應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派股利。如果股份發行的條件是從某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34.5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股東如應向公司支付款項,董事會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的股利或利潤分派中扣除之。34.6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於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通過後,得宣佈以特定資產作為全部或部分股利之分派(特別是其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如分配發生困難時,董事會得以適當、有效率的方式解決,並確定就特定資產分配之價值或其一部之價值,且得決定依所確定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股東的權利;如董事會認為適當有效率者,得就上述特定資產設立信託。34.7任何股利、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得匯款轉帳給股東,或以支票或憑證郵寄到股東的登記地址。每一支票或憑證應依收件人的指示支付。34.8任何股利或分派不得向公司要求加計利息。34.9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如不能支付予股東的股利及/或在股利公告日起六個月後仍無人主張的股利,得依董事會的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但公司不得成為該帳戶的受託人,且該股利仍為應支付給股東的債務。如於股利公告日起六年之後仍無人請求的股利,將被認定為股東已拋棄其得請求之權利,該股利並轉歸公司所有。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3,175,200
備註:
冠星-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2
股東會日期:112-06-1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82,076,289
本期淨利(淨損)(元):442,040,924
可分配盈餘(元):1,039,263,71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71,207,11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68,056,6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34.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不超過百分之五分派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得按照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及/或其從屬公司之執行主管者得同時受領其擔任董事之酬勞及擔任員工之酬勞。34.2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公司股東。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應擬訂計畫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1)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並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如有),(3)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董事會就可分配盈餘得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股東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後之百分之四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34.3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得公告股利和每股盈餘,並以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股利或利益分派。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金額或法令允許的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外,不得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34.4除另有相關約定外,應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派股利。如果股份發行的條件是從某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34.5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股東如應向公司支付款項,董事會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的股利或利潤分派中扣除之。34.6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於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通過後,得宣佈以特定資產作為全部或部分股利之分派(特別是其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如分配發生困難時,董事會得以適當、有效率的方式解決,並確定就特定資產分配之價值或其一部之價值,且得決定依所確定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股東的權利;如董事會認為適當有效率者,得就上述特定資產設立信託。34.7任何股利、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得匯款轉帳給股東,或以支票或憑證郵寄到股東的登記地址。每一支票或憑證應依收件人的指示支付。34.8任何股利或分派不得向公司要求加計利息。34.9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如不能支付予股東的股利及/或在股利公告日起六個月後仍無人主張的股利,得依董事會的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但公司不得成為該帳戶的受託人,且該股利仍為應支付給股東的債務。如於股利公告日起六年之後仍無人請求的股利,將被認定為股東已拋棄其得請求之權利,該股利並轉歸公司所有。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冠星-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1
股東會日期:111-06-1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02,058,242
本期淨利(淨損)(元):336,132,448
可分配盈餘(元):585,844,78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82,076,28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41,070,5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6,269,8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34.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不超過百分之五分派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得按照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及/或其從屬公司之執行主管者得同時受領其擔任董事之酬勞及擔任員工之酬勞。34.2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公司股東。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應擬訂計畫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1)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並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如有),(3)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董事會就可分配盈餘得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股東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後之百分之四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34.3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得公告股利和每股盈餘,並以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股利或利益分派。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金額或法令允許的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外,不得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34.4除另有相關約定外,應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派股利。如果股份發行的條件是從某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34.5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股東如應向公司支付款項,董事會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的股利或利潤分派中扣除之。34.6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於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通過後,得宣佈以特定資產作為全部或部分股利之分派(特別是其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如分配發生困難時,董事會得以適當、有效率的方式解決,並確定就特定資產分配之價值或其一部之價值,且得決定依所確定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股東的權利;如董事會認為適當有效率者,得就上述特定資產設立信託。34.7任何股利、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得匯款轉帳給股東,或以支票或憑證郵寄到股東的登記地址。每一支票或憑證應依收件人的指示支付。34.8任何股利或分派不得向公司要求加計利息。34.9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如不能支付予股東的股利及/或在股利公告日起六個月後仍無人主張的股利,得依董事會的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但公司不得成為該帳戶的受託人,且該股利仍為應支付給股東的債務。如於股利公告日起六年之後仍無人請求的股利,將被認定為股東已拋棄其得請求之權利,該股利並轉歸公司所有。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