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德控股-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子零組件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4912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味王街1號E032棟
英文地址Building E032, No.1, Weiwang St., Shulin DistrictNew Taipei City,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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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官網http://www.lemtech.com
電子郵件信箱contact@lemtech.com
傳真機號碼02-8686-0737
簽證會計師2李麗凰
簽證會計師1池瑞全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621,927,75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5-05-21
成立日期2009-09-29
總機電話02-8684-1618
代理發言人徐啟峰
發言人職稱財務經理
發言人黃群翔
總經理余 火甘 木發
董事長徐啟峰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聯德控股-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1季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3/31

期別: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5-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82,050,524

本期淨利(淨損)(元):53,101,020

可分配盈餘(元):1,335,151,54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319,292,38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55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859,158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2/10/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68,965,944

本期淨利(淨損)(元):120,225,810

可分配盈餘(元):1,330,125,5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82,050,52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73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075,01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1/10/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12,901,033

本期淨利(淨損)(元):32,141,744

可分配盈餘(元):1,201,672,9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70,576,57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1,096,3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0/10/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3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81,007,783

本期淨利(淨損)(元):60,145,268

可分配盈餘(元):972,326,13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09,805,35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2,520,77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