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德控股-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
股票分類 | 電子零組件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4912 |
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味王街1號E032棟 |
英文地址 | Building E032, No.1, Weiwang St., Shulin DistrictNew Taipei City,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
統一編號 | |
官網 | http://www.lemtech.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contact@lemtech.com |
傳真機號碼 | 02-8686-0737 |
簽證會計師2 | 李麗凰 |
簽證會計師1 | 池瑞全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
過戶電話 | 02-6636-5566 |
股票過戶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621,927,75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15-05-21 |
成立日期 | 2009-09-29 |
總機電話 | 02-8684-1618 |
代理發言人 | 徐啟峰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經理 |
發言人 | 黃群翔 |
總經理 | 余 火甘 木發 |
董事長 | 徐啟峰 |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 | KY 開曼群島 |
聯德控股-KY2025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摘錄公司章程文字: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 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987,043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5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89,284,871
可分配盈餘(元):1,617,271,914
本期淨利(淨損)(元):70,566,903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46,705,011
股東會日期: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5-12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4/01/01~114/03/31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1季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擬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3/10/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4
股東會日期:114-05-28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487,219,095
本期淨利(淨損)(元):90,582,636
可分配盈餘(元):1,577,801,73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46,705,011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的資⾦⽀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以分配股息的資⾦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該公積⾦按董事會之裁量應⽤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該公積⾦之⽬的,且在進⾏此等運⽤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付得以⽀票郵寄⾄股東或有權受領⼈或共同持有⼈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票應以收件⼈或其所指定之⼈為受款⼈。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酬勞及董事酬勞,員⼯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酬勞不低於0.5%,員⼯酬勞得以現⾦或股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該⼀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部,以發⾏新股⽅式為之;不滿⼀股之⾦額,以現⾦分派之;發放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永續經營、資⾦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或股票⽅式為之,其中現⾦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部,以發⾏新股⽅式為之;不滿⼀股之⾦額,以現⾦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部,以發放現⾦之⽅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3,109,672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2/10/01~112/12/3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68,965,944
本期淨利(淨損)(元):120,225,810
可分配盈餘(元):1,330,125,5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82,050,52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73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075,01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1/10/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12,901,033
本期淨利(淨損)(元):32,141,744
可分配盈餘(元):1,201,672,9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70,576,57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1,096,3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聯德控股-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0/10/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3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81,007,783
本期淨利(淨損)(元):60,145,268
可分配盈餘(元):972,326,13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09,805,35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2,520,77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適當之投資。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之。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康舒(6282)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18號
群電(6412)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 69 號30樓
鈺邦(6449)
苗栗縣竹南鎮科東三路2、6號4樓
騰輝電子-KY(6672)
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工業五路10號
嘉基(6715)
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66號12樓
AES-KY(6781)
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八德路二段656號5樓
台虹(8039)
高雄市前鎮區環區三路一號
南電(8046)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338號
瀚荃(8103)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3巷9號9樓
志超(8213)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二路12號
菱光(8249)
台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六段501號9樓
台翰(1336)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68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