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成精密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興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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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光電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4949 |
地址 | 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80 號4樓 |
英文地址 | 4F., No.180, Sec. 2,Gongdao 5th Rd.,Hsinchu City 300,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0581850 |
官網 | http://www.wwpt.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gary_hsu@w-win.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3-5718000 |
簽證會計師2 | 文雅芳 |
簽證會計師1 | 林瑟凱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
過戶電話 | (02)2371-1658 |
股票過戶機構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551,864,03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23-01-16 |
成立日期 | 2003-11-05 |
總機電話 | 03-5688699 |
代理發言人 | 黃錦堂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 | 徐龍耀 |
總經理 | 陳思銘 |
董事長 | 陳思銘 |
有成精密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2-2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27,161,408
本期淨利(淨損)(元):-90,250,732
可分配盈餘(元):239,384,62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5,658,17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3,726,44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其餘額得合併前期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採取股利平衡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3%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20%為原則,並考量未來獲利情形而調整發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有成精密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96,110,446
本期淨利(淨損)(元):194,296,109
可分配盈餘(元):472,853,51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27,161,40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45,692,10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其餘額得合併前期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採取股利平衡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3%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20%為原則,並考量未來獲利情形而調整發放。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