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建材營造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5522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16樓
英文地址16F No.200, Keelung Rd. Sec 1Taiwan, Taipei  
登記公司、店家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4673318
官網http://www.farglory-land.com.tw/
電子郵件信箱b3731@farglory.com.tw
傳真機號碼2729-1519
簽證會計師2翁世榮
簽證會計師1張淑瓊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
過戶電話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7,815,962,4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7-08-06
成立日期1978-08-09
總機電話2723-9999
代理發言人謝清林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蕭君如
總經理湯佳峰
董事長趙文嘉

遠雄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9-2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409,932,907

本期淨利(淨損)(元):1,475,084,717

可分配盈餘(元):18,737,509,15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955,912,91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會計年度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派。股東紅利得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50%之比率為原則,當時之投資計劃及資本結構決定二者間之比例。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81,596,241

備註:無

遠雄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009,546,409

本期淨利(淨損)(元):2,607,771,930

可分配盈餘(元):19,363,923,50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409,932,90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53,990,60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股東紅利得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50%之比率為原則,視當時之投資計劃及資本結構決定二者間之比例。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遠雄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6,417,768,781

本期淨利(淨損)(元):3,021,260,823

可分配盈餘(元):19,137,062,45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792,273,73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344,788,72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股東紅利得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50%之比率為原則,視當時之投資計劃及資本結構決定二者間之比例。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遠雄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320,637,949

本期淨利(淨損)(元):4,395,528,102

可分配盈餘(元):19,261,781,93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744,598,85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517,183,08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股東紅利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0%之比率為原則,視當時之投資計劃及資本結構決定二者間之比例。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