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明-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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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鋼鐵工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5538 |
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中山北路140號15樓(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聯絡處) |
英文地址 | 15F, No. 140,Chung Shen N. Rd., Kang Shan Dist.,Kaohsiung City,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
統一編號 | |
官網 | www.tonggroup.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tongming@tonggroup.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7-6218099 |
簽證會計師2 | 呂宜真 |
簽證會計師1 | 謝明忠 |
過戶電話 | 02-23148800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特別股 | 0 |
股票過戶機構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2,012,033,33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13-12-16 |
成立日期 | 2009-11-30 |
總機電話 | 07-6235538 |
代理發言人 | 顏顯盈 |
發言人職稱 | 岡山東穎總經理 |
發言人 | 柯文玲 |
總經理 | 蔡弘泉 |
董事長 | 蔡清東 |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 | KY 開曼群島 |
東明-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93,024,205
本期淨利(淨損)(元):575,662,534
可分配盈餘(元):2,536,092,04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234,287,044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零至千分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包括先前年度之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如應)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之金額(下稱「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不低於該剩餘之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十。(3)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01,805,0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備註:無
東明-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01,161,798
本期淨利(淨損)(元):135,169,886
可分配盈餘(元):1,994,227,53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93,024,20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01,203,33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零至千分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包括先前年度之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 (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如應)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之金額 (下稱「 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以不低於該剩餘之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十。(3)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東明-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459,060,068
本期淨利(淨損)(元):911,222,136
可分配盈餘(元):2,403,568,464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零至千分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包括先前年度之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如應)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者(下稱「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不低於該剩餘之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十。(3)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02,406,666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001,161,798
備註:無
東明-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6
股東會日期:111-06-14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28,569,521
本期淨利(淨損)(元):1,443,154,544
可分配盈餘(元):2,102,910,73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59,060,06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43,850,66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9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零至千分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包括先前年度之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如應)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者(下稱「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不低於該剩餘之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十。(3)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92.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章程應分派予股東之股息與應分派予員工及董事之紅利,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93.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分派,僅得自盈餘或其他依開曼法令得用於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分配之金錢支付之。本公司對於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分派,或其他與股份有關之應給付款項,均不負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