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興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光電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164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42-5號5樓
英文地址5F.,NO.542-5,ZHONGZHENG RD.,XINDIAN DIST., NEW TAIPEI CITY ,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34168978
官網www.ledtech.com
電子郵件信箱alvin_ni@ledtech.com.tw
傳真機號碼(02)22194336
簽證會計師2馬君廷
簽證會計師1羅筱靖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過戶電話(02)6636-5566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000,002,39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8-10-21
成立日期1977-09-06
總機電話(02)22186891
代理發言人林美雯
發言人職稱元件產品業務處協理
發言人倪志誠
總經理何曜宏
董事長劉守雄

華興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43,753,211

可分配盈餘(元):40,144,50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4,50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0,000,000

備註:無

華興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54,282

本期淨利(淨損)(元):-23,970,025

可分配盈餘(元):-22,750,16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備註:無

華興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61,719,222

可分配盈餘(元):56,054,41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54,28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5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5,000,131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華興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7,583,067

本期淨利(淨損)(元):6,467,524

可分配盈餘(元):-57,686,81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7,686,81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一、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