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凡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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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其他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6165 |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400號6樓之2 |
英文地址 | Rm. 2, 6F., No.400, Sec.2, Bade Rd., Songshan Dist.,Taipei City 105, 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04386575 |
官網 | www.langinc.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investor@jyetai.com |
傳真機號碼 | (02)2731-1508 |
簽證會計師2 | 楊樹芝 |
簽證會計師1 | 林恒昇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
過戶電話 | (02)2383-6888 |
股票過戶機構 | 福邦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3560000 |
實收資本額 | 532,424,03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3-08-04 |
成立日期 | 1973-04-18 |
總機電話 | (02)2731-0868 |
代理發言人 | 陳華滋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 |
發言人 | 王冠中 |
總經理 | 王冠中 |
董事長 | 王冠中 |
浪凡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1,593,516
本期淨利(淨損)(元):79,400,733
可分配盈餘(元):173,054,17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7,200,60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6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5,853,574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至10%為員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議之;同時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3%為董事酬勞。上述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並提股東會報告之,惟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應納稅款,並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依法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5%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之50%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得不予發放,而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浪凡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4,823,276
本期淨利(淨損)(元):15,221,658
可分配盈餘(元):132,694,56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1,593,51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1,101,04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至10%為員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議之;同時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3%為董事酬勞。上述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並提股東會報告之,惟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應納稅款,並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依法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5%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之50%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得不予發放,而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浪凡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1,837,071
本期淨利(淨損)(元):33,209,299
可分配盈餘(元):124,823,27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4,823,27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至10%為員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議之;同時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3%為董事酬勞。上述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並提股東會報告之,惟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應納稅款,並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依法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5%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之50%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得不予發放,而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備註:無
浪凡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3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2,573,650
本期淨利(淨損)(元):138,687,532
可分配盈餘(元):91,837,07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1,837,07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2%為員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議之;同時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3%為董事酬勞。上述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並提股東會報告之,惟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應納稅款,並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依法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基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5%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50%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一○%,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五元得不予發放,而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