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茂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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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電子零組件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6213 |
地址 | 新竹縣新埔鎮內立里大魯閣路17號 |
英文地址 | No.17,Daluge Rd., Xinpu Township, Hsinchu County 305, Taiwan R.O.C.Hsinchu,Taiwan, 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97179403 |
官網 | www.iteq.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service@iteq.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3-5892788 |
簽證會計師2 | 陳雅琳 |
簽證會計師1 | 唐嘉鍵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
過戶電話 | 02-2371-1658 |
股票過戶機構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3,629,572,18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08-01-21 |
成立日期 | 1997-04-10 |
總機電話 | 03-5887888 |
代理發言人 | 周榮燦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 | 蔡馨(日彗) |
總經理 | 蔡馨(日彗) |
董事長 | 陳進財 |
聯茂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666,930,147
本期淨利(淨損)(元):821,787,370
可分配盈餘(元):4,963,799,73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310,476,74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53,322,992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一、依法繳納稅捐。二、彌補累計虧損。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除酌予保留盈餘外,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現處於成長期,盈餘分派,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決定股東紅利之金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聯茂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874,312,437
本期淨利(淨損)(元):676,625,599
可分配盈餘(元):4,211,365,97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666,930,14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4,435,82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一、依法繳納稅捐。二、彌補累計虧損。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除酌予保留盈餘外,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現處於成長期,盈餘分派,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決定股東紅利之金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無
聯茂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680,036,403
本期淨利(淨損)(元):1,855,173,572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一、依法繳納稅捐。二、彌補累計虧損。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除酌予保留盈餘外,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現處於成長期,盈餘分派,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決定股東紅利之金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088,871,654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499,263,967
可分配盈餘(元):5,588,135,621
備註:無
聯茂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832,049,548
本期淨利(淨損)(元):3,144,803,082
可分配盈餘(元):5,594,822,49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680,036,40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14,786,09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一、依法繳納稅捐。二、彌補累計虧損。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除酌予保留盈餘外,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現處於成長期,盈餘分派,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決定股東紅利之金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