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瀚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光電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225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長安東路2段215號9樓之一
英文地址9F.-1, No. 215, Sec. 2, Chang’an E. Rd., Songshan Dist.Taipei City 10552, 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253228
官網www.aiptek.tw
電子郵件信箱contact1@aiptek.com.tw
傳真機號碼02-27771161
簽證會計師2林之凱
簽證會計師1陳裕勳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過戶電話02-23148800
股票過戶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20825395
實收資本額278,000,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4-09-27
成立日期1997-10-27
總機電話02-27771215
代理發言人陳君玫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發言人鄭又晉
總經理葉綾蓮
董事長鄭又晉

天瀚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擬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1

股東會日期:114-06-03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8,002,569

本期淨利(淨損)(元):-1,890,657

可分配盈餘(元):-183,845,38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83,845,38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前述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正值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業成長所需並能與國內外同業相互競爭,達到成為國際級企業的目標,本公司依平衡股利政策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現階段股東紅利之發放,除依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以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天瀚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1

股東會日期:113-05-2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86,725,020

本期淨利(淨損)(元):8,722,451

可分配盈餘(元):-178,002,56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8,002,56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前述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正值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業成長所需並能與國內外同業相互競爭,達到成為國際級企業的目標,本公司依平衡股利政策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現階段股東紅利之發放,除依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以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備註:

天瀚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112-05-26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20,016,855

本期淨利(淨損)(元):-3,944,715

可分配盈餘(元):-186,725,02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86,725,02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前述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正值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業成長所需並能與國內外同業相互競爭,達到成為國際級企業的目標,本公司依平衡股利政策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現階段股東紅利之發放,除依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以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備註:

天瀚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111-06-16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49,777,960

本期淨利(淨損)(元):-3,768,895

可分配盈餘(元):-420,016,85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20,016,85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前述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正值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業成長所需並能與國內外同業相互競爭,達到成為國際級企業的目標,本公司依平衡股利政策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現階段股東紅利之發放,除依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以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