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力-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半導體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415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10樓
英文地址10F., No. 653, Bannan Rd.,Zh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5, ROC
登記公司、店家
統一編號
官網http://www.silergy.com
電子郵件信箱IR@silergycorp.com
傳真機號碼02-22215778
簽證會計師2陳俊宏
簽證會計師1簡明彥
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過戶電話02-2586-5859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955,046,298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2.5000元
上市日期2013-12-12
成立日期2008-02-07
總機電話02-22215266
代理發言人周婕
發言人職稱經理
發言人梁翠嫚
總經理游步東及Michael Grimm
董事長陳偉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矽力-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6,641,247,819

本期淨利(淨損)(元):746,003,421

可分配盈餘(元):17,002,742,47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251,426,65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96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51,315,81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二十(20%)、最低為百分之八(8%)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二(2%)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c)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f)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本公司得依據上市法令及本章程將可供分配盈餘以股利方式分派予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備註:無。

矽力-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153,539,410

本期淨利(淨損)(元):6,038,730,946

可分配盈餘(元):18,351,988,84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641,247,81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710,741,02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二十(20%)、最低為百分之八(8%)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二(2%)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c)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f)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本公司得依據上市法令及本章程將可供分配盈餘以股利方式分派予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矽力-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511,013,481

本期淨利(淨損)(元):5,733,775,981

可分配盈餘(元):12,851,959,79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153,539,41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8.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698,420,38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二十(20%)、最低為百分之八(8%)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二(2%)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c)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f)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本公司得依據上市法令及本章程將可供分配盈餘以股利方式分派予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