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祺電通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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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通信網路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6416 |
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242號8樓 |
英文地址 | 8F, No.242, Bo-Ai St., Shu-Lin Dist.,New Taipei City 23845,Taiwan |
登記公司、店家 | 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8488592 |
官網 | www.cas-well.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spokesman@cas-well.com |
傳真機號碼 | 77319988 |
簽證會計師2 | 陳蓓琪 |
簽證會計師1 | 寇惠植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
過戶電話 | (02)2383-6888 |
股票過戶機構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733,484,60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18-04-16 |
成立日期 | 2007-04-19 |
總機電話 | 77058888 |
代理發言人 | 黃慧青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 | 陳衍詳 |
總經理 | 洪德富 |
董事長 | 朱復銓 |
瑞祺電通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32,660,468
本期淨利(淨損)(元):330,081,985
可分配盈餘(元):919,982,20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07,271,67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9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12,710,53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備註:無
瑞祺電通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60,355,506
本期淨利(淨損)(元):322,706,851
可分配盈餘(元):838,036,15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32,660,46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05,375,6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備註:無
瑞祺電通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28,269,918
本期淨利(淨損)(元):428,331,866
可分配盈餘(元):824,409,9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60,355,50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6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64,054,45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瑞祺電通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111-06-16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97,850,995
本期淨利(淨損)(元):219,555,856
可分配盈餘(元):574,647,66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28,269,91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46,377,75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