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祺電通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通信網路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416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242號8樓
英文地址8F, No.242, Bo-Ai St., Shu-Lin Dist.,New Taipei City 23845,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488592
官網www.cas-well.com
電子郵件信箱spokesman@cas-well.com
傳真機號碼77319988
簽證會計師2陳蓓琪
簽證會計師1寇惠植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過戶電話(02)2383-6888
股票過戶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733,484,6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8-04-16
成立日期2007-04-19
總機電話77058888
代理發言人黃慧青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陳衍詳
總經理洪德富
董事長朱復銓

瑞祺電通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32,660,468

本期淨利(淨損)(元):330,081,985

可分配盈餘(元):919,982,20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07,271,67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9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12,710,53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備註:無

瑞祺電通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60,355,506

本期淨利(淨損)(元):322,706,851

可分配盈餘(元):838,036,15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32,660,46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05,375,6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備註:無

瑞祺電通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28,269,918

本期淨利(淨損)(元):428,331,866

可分配盈餘(元):824,409,9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60,355,50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6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64,054,45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瑞祺電通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111-06-16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97,850,995

本期淨利(淨損)(元):219,555,856

可分配盈餘(元):574,647,66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28,269,91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46,377,75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