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芯-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半導體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451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95號11樓之5
英文地址11F.-5, No.495, Guangfu S. Rd., Xinyi Dist.Taipei City 110,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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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官網http://www.shunsintech.com/
電子郵件信箱sst@shunsintech.com
傳真機號碼867602338211
簽證會計師2黃柏淑
簽證會計師1趙敏如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過戶電話(02)2383-6888
股票過戶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074,648,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5-01-26
成立日期2008-01-08
總機電話02-22688368
代理發言人羅志華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鄭永春
總經理徐文一
董事長徐文一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訊芯-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5-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09,343,968

本期淨利(淨損)(元):434,216,795

可分配盈餘(元):1,886,376,60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25,189,05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46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61,187,54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3.1董事會於不違反章程及股東會之指示下,依各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且股利得以現金、股份、或依章程第13.2條之規定將其全部或部分以各種資產發放。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概不支付利息。13.2於不違反章程第13.1條之情形且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前提下,董事得決定股利之全部或部分自特定資產中分派(得為他公司之股份或證券),並處理分派所生相關問題;惟,於董事會決定該等特定資產之價值前,董事會應取得擬收受特定資產股東之同意,並就該特定資產之價值,取得會計師就鑑價報告之簽證。董事會得依據該等資產之價值發放現金予部分股東,以調整股東之權益。於不影響上述概括規定下,董事得以其認為適當之條件交付該等特定資產予受託人,並發放畸零股。13.3除適用法律、本章程或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公司盈餘分派,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或於章程第11.4(a)條所述情況,依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盈餘分派提案之方式為之。如經董事會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報告。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法律允許之公積、準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13.4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不少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五(3%)為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多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零點一(0.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13.5就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且公司具有穩定之收益及健全之財務結構。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a)得考量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b)應於每會計年度自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第14.1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13.6在不違反法律之情形下,且依第13.4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第13.5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13.7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13.8董事會應擇定基準日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派之股東。13.9為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配之股東,董事得決定股東名冊之變更於相關基準日前五日、或其他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及法律規定之期間內,不得為之。

備註:無。

訊芯-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5-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12,232,381

本期淨利(淨損)(元):205,673,853

可分配盈餘(元):1,832,928,48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09,343,96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6961239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3,584,52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3.1董事會於不違反章程及股東會之指示下,依各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且股利得以現金、股份、或依章程第13.2條之規定將其全部或部分以各種資產發放。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概不支付利息。13.2於不違反章程第13.1條之情形且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前提下,董事得決定股利之全部或部分自特定資產中分派(得為他公司之股份或證券),並處理分派所生相關問題;惟,於董事會決定該等特定資產之價值前,董事會應取得擬收受特定資產股東之同意,並就該特定資產之價值,取得會計師就鑑價報告之簽證。董事會得依據該等資產之價值發放現金予部分股東,以調整股東之權益。於不影響上述概括規定下,董事得以其認為適當之條件交付該等特定資產予受託人,並發放畸零股。13.3除適用法律、本章程或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公司盈餘分派,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或於章程第11.4(a)條所述情況,依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盈餘分派提案之方式為之。如經董事會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報告。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法律允許之公積、準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13.4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不少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五(5%)為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多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零點一(0.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13.5就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且公司具有穩定之收益及健全之財務結構。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a)得考量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b)應於每會計年度自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第14.1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13.6在不違反法律之情形下,且依第13.4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第13.5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13.7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13.8董事會應擇定基準日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派之股東。13.9為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配之股東,董事得決定股東名冊之變更於相關基準日前五日、或其他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及法律規定之期間內,不得為之。

備註:無。

訊芯-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5-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469,604,421

本期淨利(淨損)(元):403,082,022

可分配盈餘(元):1,787,342,26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12,232,38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56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5,109,8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3.1董事會於不違反章程及股東會之指示下,依各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且股利得以現金、股份、或依章程第13.2條之規定將其全部或部分以各種資產發放。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概不支付利息。13.2於不違反章程第13.1條之情形且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前提下,董事得決定股利之全部或部分自特定資產中分派(得為他公司之股份或證券),並處理分派所生相關問題;惟,於董事會決定該等特定資產之價值前,董事會應取得擬收受特定資產股東之同意,並就該特定資產之價值,取得會計師就鑑價報告之簽證。董事會得依據該等資產之價值發放現金予部分股東,以調整股東之權益。於不影響上述概括規定下,董事得以其認為適當之條件交付該等特定資產予受託人,並發放畸零股。13.3除適用法律、本章程或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公司盈餘分派,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或於章程第11.4(a)條所述情況,依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盈餘分派提案之方式為之。如經董事會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報告。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法律允許之公積、準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13.4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不少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五(5%)為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多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零點一(0.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13.5就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且公司具有穩定之收益及健全之財務結構。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a)得考量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b)應於每會計年度自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第14.1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13.6在不違反法律之情形下,且依第13.4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第13.5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13.7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13.8董事會應擇定基準日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派之股東。13.9為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配之股東,董事得決定股東名冊之變更於相關基準日前五日、或其他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及法律規定之期間內,不得為之。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