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生技醫療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541
地址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802 West Bay Rd.,KY1-1205
英文地址Rm. 1, 13F., No.376, Sec. 4, Ren’ai Rd., Da’an Dist.Taipei City 106,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英屬開曼群島商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Tanvex BioPharma, Inc.
統一編號24797816
官網www.tanvex.com
電子郵件信箱contact@tanvex.com
傳真機號碼02-27014590
簽證會計師2梁華玲
簽證會計師1游淑芬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336,653,67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7-10-26
成立日期2013-05-08
總機電話02-27010518
代理發言人蔡佩容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發言人閻雲
總經理閻雲
董事長閻雲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泰福-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113-06-1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968,567,187

本期淨利(淨損)(元):-2,137,099,663

可分配盈餘(元):-12,754,939,51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754,939,51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至少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至多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及不論第 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c)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d)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e)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31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備註:

泰福-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3

股東會日期:112-06-28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327,436,762

本期淨利(淨損)(元):-1,641,130,425

可分配盈餘(元):-12,968,567,18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968,567,18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至少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至多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備註:

泰福-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1

股東會日期:111-06-17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784,225,428

本期淨利(淨損)(元):-1,543,211,334

可分配盈餘(元):-11,327,436,76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327,436,76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至少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至多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