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基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585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8-1號
英文地址No.8-1, Pei-Lin Road, Hsiao-Kang DistrictKaohsiung 81266 ,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鼎基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1486019
官網http://www.dingzing.com
傳真機號碼07-8071617
電子郵件信箱info@dingzing.com
簽證會計師2廖阿甚
簽證會計師1王駿凱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電話02-25635711
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7號六樓
股票過戶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692,430,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22-05-20
成立日期1981-03-06
總機電話07-8070166
代理發言人黃彬禎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林庚賢
總經理林庚賢
董事長林勳臺

鼎基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317,360,123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原則為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當期可分配盈餘」,惟「當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前項「當期可分配盈餘」,係指當年決算盈餘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並未加計當期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71,605,352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9242607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23,519,098

可分配盈餘(元):1,995,124,450

本期淨利(淨損)(元):738,253,196

備註:無

鼎基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21,844,361

本期淨利(淨損)(元):415,811,411

可分配盈餘(元):1,594,332,12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317,360,12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9049343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76,972,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原則為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當期可分配盈餘」,惟「當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前項「當期可分配盈餘」,係指當年決算盈餘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並未加計當期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備註:無

鼎基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81,409,092

本期淨利(淨損)(元):265,651,544

可分配盈餘(元):1,429,573,36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221,844,36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07,729,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原則為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當期可分配盈餘」,惟「當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前項「當期可分配盈餘」,係指當年決算盈餘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並未加計當期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備註:無

鼎基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4-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38,317,120

本期淨利(淨損)(元):280,245,689

可分配盈餘(元):1,389,139,74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81,409,09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239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07,730,65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原則為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當期可分配盈餘」,惟「當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前項「當期可分配盈餘」,係指當年決算盈餘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並未加計當期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