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環保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興櫃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771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本工路6號
英文地址No.6, Bengong Rd.Gangshan Dist., Kaohsiung City 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平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371018
官網http://www.pinghounion.com.tw
電子郵件信箱
傳真機號碼07-6233726
簽證會計師2洪國森
簽證會計師1李芳文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過戶電話02-23711658
股票過戶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91,795,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20-01-07
成立日期2006-08-01
總機電話07-6233690
代理發言人劉靜怡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陳義生
總經理黃弘傑
董事長吳明陽

平和環保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11-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3,066,294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次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前述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如為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3,066,294

可分配盈餘(元):73,066,294

本期淨利(淨損)(元):0

備註:無

平和環保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5,043,568

本期淨利(淨損)(元):138,846,135

可分配盈餘(元):189,784,29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3,066,29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6,718,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述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如為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盈餘情形及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