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鈺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興櫃
股票分類半導體業
股票屬性證券期貨業
股票代碼6789
地址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篤行一路12號
英文地址No. 12, Duxing 1st Rd., East Dist., Hsinchu Science Park,Hsinchu City 300,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601119
官網http://www.viseratech.com
電子郵件信箱invest@viseratech.com
傳真機號碼03-6662858
簽證會計師2鍾鳴遠
簽證會計師1林尚志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3,155,461,19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22-06-30
成立日期2003-12-01
總機電話03-6668788
代理發言人葉莉鈴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蔡銘輝
總經理關欣
董事長關欣

采鈺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2-20

股東會日期:114-05-22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414,780,086

本期淨利(淨損)(元):1,738,904,784

可分配盈餘(元):5,979,794,39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027,771,03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99701565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52,023,35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彌補虧損,並於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撥後,嗣餘盈餘應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

采鈺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1

股東會日期:113-05-22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411,031,903

本期淨利(淨損)(元):356,080,336

可分配盈餘(元):4,731,504,20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414,780,08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9990663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16,724,11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彌補虧損,並於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撥後,嗣餘盈餘應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采鈺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2

股東會日期:112-05-24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52,908,150

本期淨利(淨損)(元):1,765,795,546

可分配盈餘(元):5,042,124,14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411,031,90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99818891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31,092,23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彌補虧損,並於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撥後,嗣餘盈餘應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

采鈺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2-23

股東會日期:111-05-24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90,868,742

本期淨利(淨損)(元):2,165,279,607

可分配盈餘(元):4,039,620,38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452,908,15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86,712,23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彌補虧損,並於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撥後,嗣餘盈餘應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