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實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造紙工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790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16樓
英文地址16F,51,Sec.2,Chung Ching South RoadTaipei,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327037
官網https://www.yfycpg.com/
電子郵件信箱ir.cpg@yfycpg.com
傳真機號碼02-23224981
簽證會計師2許秀明
簽證會計師1葉淑娟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過戶電話02-23816288
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671,290,2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21-09-29
成立日期1986-10-29
總機電話02-21921022
代理發言人顏靜雯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陳佩雯
總經理李宗純
董事長何奕達

永豐實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113-06-2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19,780,016

本期淨利(淨損)(元):965,992,135

可分配盈餘(元):1,249,924,87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48,537,81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01,387,06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前述股東股息紅利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永豐實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112-06-28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75,675,619

本期淨利(淨損)(元):681,919,660

可分配盈餘(元):1,034,176,76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19,780,01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14,396,74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前述股東股息紅利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備註:

永豐實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0

股東會日期:111-06-1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60,579,392

本期淨利(淨損)(元):1,062,266,011

可分配盈餘(元):1,077,062,68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75,675,61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01,387,06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前述股東股息紅利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