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巨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光電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8105
地址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4鄰工業路15號
英文地址No.15, Gongye Rd., Lu-Chu Li, Toufen CityMiaoli County,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432742
官網www.giantplus.com
電子郵件信箱ir@giantplus.com
傳真機號碼(037)625622
簽證會計師2林琇宜
簽證會計師1陳宜君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152981757
實收資本額4,415,448,5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6-12-27
成立日期1997-12-15
總機電話(037)611611
代理發言人謝裕忠
發言人職稱財務會計處處長
發言人劉德齊
總經理中村浩司
董事長田村隆幸

凌巨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86,617,881

本期淨利(淨損)(元):236,155,585

可分配盈餘(元):788,491,62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44,337,14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1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4,154,48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酬勞如下:一、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二、不高於百分之一‧五董事酬勞。上述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再依章程規定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所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視為可分配盈餘,所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5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二十三條之二:董事會為維持股利穩定,剩餘之盈餘除法令規定外,併同以前年度盈餘,由董事會參酌公司業績發展及資金狀況擬定股利分派議案,其以現金股利分派部份不低於擬分派股利之百分之十;若當年度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第二十三條之三: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凌巨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4,472,840

本期淨利(淨損)(元):613,673,775

可分配盈餘(元):674,926,85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86,617,88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酬勞如下:一、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二、不高於百分之一‧五董事酬勞。上述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再依章程規定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所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視為可分配盈餘,所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5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二十三條之二:董事會為維持股利穩定,剩餘之盈餘除法令規定外,併同以前年度盈餘,由董事會參酌公司業績發展及資金狀況擬定股利分派議案,其以現金股利分派部份不低於擬分派股利之百分之十;若當年度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第二十三條之三: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8,308,970

備註:無

凌巨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92,667,657

可分配盈餘(元):104,472,84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4,472,84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酬勞如下: 一、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 二、不高於百分之一‧五董事酬勞。上述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再依章程規定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所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視為可分配盈餘,所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第二十三條之二:董事會為維持股利穩定,剩餘之盈餘除法令規定外,併同以前年度盈餘,由董事會參酌公司業績發展及資金狀況擬定股利分派議案,其以現金股利分派部份原則上不低於擬分派股利之百分之十;若當年度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第二十三條之三: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