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貞-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8411
地址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
英文地址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登記公司、店家
統一編號
官網www.kingcanholdings.com
電子郵件信箱spokesman@kchld.com
傳真機號碼04-23291439
簽證會計師2洪淑華
簽證會計師1劉美蘭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過戶電話02-2381-6288
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184,043,19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1-11-01
成立日期2009-08-26
總機電話0937-841198
代理發言人藍建中
發言人職稱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李毓嵐
總經理莊素貞
董事長李榮福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福貞-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1季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3/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5-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86,045,130

本期淨利(淨損)(元):-13,241,562

可分配盈餘(元):672,803,56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72,803,56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福貞-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2/10/01~112/12/3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09,048,205

本期淨利(淨損)(元):31,802,665

可分配盈餘(元):703,517,47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86,045,13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8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7,472,34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無

福貞-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10/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53,264,973

本期淨利(淨損)(元):-304,293,491

可分配盈餘(元):812,509,99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12,509,99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福貞-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0/10/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111-06-22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85,281,904

本期淨利(淨損)(元):389,868,749

可分配盈餘(元):1,223,424,24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53,264,97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0,159,27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