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宏-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8442
地址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
英文地址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Grand Cayman, KY1 - 1205 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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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http://www.ww-hold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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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機號碼(02)2298-3159
簽證會計師2謝秋華
簽證會計師1李(禾方)儀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過戶電話(02)2381-6288
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608,452,17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6-11-08
成立日期2009-11-27
總機電話(02)2298-2927
代理發言人王棠楷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許新居
總經理許新居
董事長洪永裕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威宏-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45,161,290

本期淨利(淨損)(元):743,685,770

可分配盈餘(元):1,488,847,06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50,907,93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盈餘分派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配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再提交股東會決議:(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歷年虧損(如有);(c)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d)按當半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應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半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第34.10條 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及/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分配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本次盈餘分配案,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配息比率發生異動而需修正時,在上述分派金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37,939,125

威宏-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81,030,050

本期淨利(淨損)(元):616,565,891

可分配盈餘(元):1,097,595,94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45,161,29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52,434,651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本次盈餘分配案,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配息比率發生異動而需修正時,在上述分派金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盈餘分派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配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再提交股東會決議::(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歷年虧損(如有);(c)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d)按當半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應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半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第34.10條 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及/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分配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

威宏-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45,870,052

本期淨利(淨損)(元):636,328,418

可分配盈餘(元):782,198,47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81,030,05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01,168,42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盈餘分派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配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再提交股東會決議::(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歷年虧損(如有);(c)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d)按當半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應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半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第34.10條 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及/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分配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本次盈餘分配案,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配息比率發生異動而需修正時,在上述分派金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威宏-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96,186,941

本期淨利(淨損)(元):75,317,791

可分配盈餘(元):205,869,73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5,870,05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9,999,68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年度總預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配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b)彌補以前年度之歷年虧損(如有);(c)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d)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第34.10條 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及/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分配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