鈺齊-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9802
地址臺灣雲林縣斗六市雲科路三段76號(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聯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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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會計師2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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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907,303,43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2-10-18
成立日期2009-11-24
總機電話(886)55514619
代理發言人洪健朝
發言人職稱執行副總
發言人廖志誠
總經理廖芳祝
董事長林文智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鈺齊-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開曼公司法及本章程規定,且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盈餘分派之議案,就已發行股份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並授權以公司合法可用資金支付股利或其他分派。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不超過3%作為董事酬勞及最低為0.1%,最多為3%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之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予以彌補。本公司所處產業深受消費市場及景氣循環影響,無法區分成長階段,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公司應(i)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得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ii)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iii)任何所餘盈餘得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因素後,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用以繳足供分派之未發行股份股款,以轉記為付清股款之股份,並按比例配發予股東)作為股利分派予股東、或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分派,惟依本款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所餘盈餘扣除前二款之餘額之20%,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應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20%。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部分之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以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段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備註: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變動,使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處理。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12-2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996,593,781

本期淨利(淨損)(元):689,763,249

可分配盈餘(元):3,930,505,62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549,845,88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80,659,74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鈺齊-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25,053,416

本期淨利(淨損)(元):401,434,809

可分配盈餘(元):3,567,583,39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996,593,78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70,989,61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應(i)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得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ii)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iii)任何所餘盈餘得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因素後,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用以繳足供分派之未發行股份股款,以轉記為付清股款之股份,並按比例配發予股東)作為股利分派予股東、或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分派,惟依本款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所餘盈餘扣除前二款之餘額之20%,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應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20%。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部分之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以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段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變動,使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處理。

鈺齊-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143,014,510

本期淨利(淨損)(元):1,897,883,215

可分配盈餘(元):4,002,664,73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862,242,68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40,422,05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應(i)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得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ii)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iii)任何所餘盈餘得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因素後,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用以繳足供分派之未發行股份股款,以轉記為付清股款之股份,並按比例配發予股東)作為股利分派予股東、或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分派,惟依本款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所餘盈餘扣除前二款之餘額之20%,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應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20%。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部分之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以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段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嗣後因股本變動,使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處理。

鈺齊-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2-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02,013,230

本期淨利(淨損)(元):729,965,610

可分配盈餘(元):1,206,807,05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50,201,93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56,605,11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應(i)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得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ii)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iii)得提撥不超過所餘盈餘之3%作為董事酬勞以及不超過所餘利潤之3%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之員工紅利;(iv)任何所餘盈餘得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因素後,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用以繳足供分派之未發行股份股款,以轉記為付清股款之股份,並按比例配發予股東)作為股利分派予股東、或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分派,惟依本款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所餘盈餘扣除前二款之餘額之20%,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應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20%。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部分之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以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段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嗣後因股本變動,使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