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火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9902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七十五號二、三樓
英文地址2-3FL., 75, Yan-Ping S. Road.Taipei,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3562308
官網http://www.tidehold.com
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s@tidehold.com
傳真機號碼(02)2371-8132
簽證會計師2張卉諭
簽證會計師1林寬照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過戶電話(02)2381-6288
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980,496,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64-07-14
成立日期1950-01-14
總機電話(02)2311-8531
代理發言人林糸秀香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吳復興
總經理吳復興
董事長李泰祺

台火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8

股東會日期:113-06-14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2,974,246

本期淨利(淨損)(元):31,349,925

可分配盈餘(元):91,201,21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1,786,33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9,414,88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歷年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

台火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7

股東會日期:112-06-1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1,806,193

本期淨利(淨損)(元):-48,804,429

可分配盈餘(元):62,974,24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2,974,24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歷年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

台火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8

股東會日期:111-06-24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9,139,821

本期淨利(淨損)(元):112,900,374

可分配盈餘(元):160,830,99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1,806,19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9,024,8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歷年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