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雨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9929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六段288號9樓
英文地址9F, No.288, Sec. 6, Civic Blvd., Taipei City 11087Taipei,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9439272
官網http://www.choiceprintgroup.com
電子郵件信箱job@choicecompany.com.tw
傳真機號碼(02)87681966
簽證會計師2林一帆
簽證會計師1廖福銘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過戶電話(02)2371-1658
股票過戶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43800000
實收資本額1,012,800,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9-06-28
成立日期1976-10-01
總機電話(02)87681999
代理發言人李振華
發言人職稱法務主管
發言人陳延暉
總經理王智應
董事長陳慧遊

秋雨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04,585,225

本期淨利(淨損)(元):-13,858,764

可分配盈餘(元):-118,232,00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提撥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述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如為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依前項規定計算可分配盈餘後,再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則分派股東股利,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秋雨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105,606,396

可分配盈餘(元):-104,585,22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提撥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述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如為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依前項規定計算可分配盈餘後,再依據 本公司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則分派股東股利 ,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備註:無

秋雨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82,835,088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提撥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述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如為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依前項規定計算可分配盈餘後,再依據 本公司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則分派股東股利 ,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秋雨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2,964,945

本期淨利(淨損)(元):4,693,504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提撥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述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如為本公司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依前項規定計算可分配盈餘後,再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則分派股東股利,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備註:無